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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法院报:发布刊文提到虚拟货币属于合法财产,涉案款项不可一律没收或者发还
实践中对虚拟货币的刑法属性认定存在几类意见:
第一种意见认为,虚拟货币仅是存储于计算机系统内的电子数据,时下更是作为非法货币在我G「黑市」流通,大都充当违法犯罪支付手段、境外资金非法入境媒介等「黑灰」角色,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,不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。
第二种意见认为,虚拟货币属于虚拟商品,具有财产价值,且从司法解释关于盗窃、抢劫等违禁品定盗窃、抢劫罪的规定看,也应当将虚拟货币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。但鉴于我G现行政策禁止虚拟货币流通,不宜将其认定为合法财产予以保护。
第三种意见认为,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,且属于合法财产,除非其被持有人用于违法犯罪或直接源于持有人的违法犯罪等,否则应当保护虚拟货币持有人的财产权益。
文中建议以合法性的基本立场处理涉案款物,小编认为对于涉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,涉案款物并不可一律予以没收或者发还,应当在刑事、民事法秩序统一的基础上,分别予以对待,做到个人财产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均衡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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